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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4-05-20 11:07:38

  1、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诉讼代理人是非执业律师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该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交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方式妨碍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5、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6、如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应当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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