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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法官心法(王登忠)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3日

    我进入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达八年之久,结合审判实践,我认为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所以此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普通的民事案件。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对案件本质的精准研判,对当事人及其家人情感、情绪的有效把控,对矛盾的正确疏导与解决,需要法官运用一些较为特殊的思维方式及做法,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特别是针对特殊群体(服刑人员、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的思想动态要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和把控。要从根本上权衡对涉案各方利益的综合保护,既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情绪、感受等诸多情感因素的变化。因此要求法官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充分的耐心。

    二、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看似简单,但是仍然要求法官要以极其严谨的态度予以对待,无论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要力争做到滴水不漏。否则,一点小的纰漏就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诸多疑虑,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司法公信力。所以法官要用一颗细致入微之心开展工作。

    三、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官要尽可能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赢得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信任,要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官办案即讲法律又通人情,法官是在真心实意的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法官最终做出的裁决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真正信服。所以法官要善于用心和当事人沟通。

    四、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法官不能仅是刻板的按照程序进行审理,要善于洞察矛盾的实质,灵活把握审理过程中的各种契机解决矛盾,要善于控制庭审进程,善于引导双方的良性情绪和情感,还要善于克制当事人的各种负面情绪,最终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所以法官办案要怀有一颗慈爱之心,在工作中还要练就一颗灵犀之心。

    五、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在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时,需要综合研判,而不能仅仅拘泥于法条和所谓“惯例”。固然完整的家庭和幸福的婚姻关系应当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当婚姻确已成为枷锁和负累时,或者当婚姻确已成为一方恶意打击、蓄意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工具时,法官就要理性运用审判权及时终止这种劣质的婚姻关系。这种利剑式判决彰显的就是法律最为可贵的理性光芒。所以法官办案最终体现出的一定是自己的良知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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