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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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2014)济铁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服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月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月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3)济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月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车站街161号济南铁路经营集团西办公楼西的锅炉房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服务分公司;(2)被告李月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每日按315.07元计算,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至交还房屋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李月珍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李月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锅炉房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 江勇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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