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蛀虫”被判11年,何以至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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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 ||
公职人员本应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可是,有些公职人员不是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的阳光道,而是走上“不归路”,且行径不一。 近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铁路公司公职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马某原系中国铁路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副经理,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客户将业务款交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多次私自挪用以满足个人消费需要。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在担任副经理的一年时间内,马某将挪用的公款先后用于购买、更换宝马等名车十余辆,并购买LV包等奢侈品,数额高达78万余元。因挪用公款导致公司账目亏空,为避免事发,马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的方式填补亏空。在获得好处后,马某继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佣金。2014年至2017年,先后为北京、山东济南2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6份,税额共计545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 【庭审现场】 本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首起由监察机关移送的铁路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马某涉案数额巨大,案情复杂,书证繁多,仅案件卷宗就达90册。在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量刑具结书。庭审中,公诉机关采取多媒体举证方式,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案件仅用时约一百分钟审理完毕,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法院判决】 最终,鉴于马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主动缴纳罚金,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醒】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提醒:公职人员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是为老百姓谋福利的。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想利用它谋私利,必将踏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警钟长鸣,谨慎行使权力,万不可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通讯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王焕鑫 赵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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