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什么没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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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8日 | ||
原本商定不再增加房屋差价,却又被告知须按《工程期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却遭到以断电、停水、堵路等方式逼迫搬迁。”看到这两起诉讼,您是否已经义愤填膺、怒火中烧? 可正如不是所有的电视剧都能让你猜到结局一样。剧情一路急转,法院对以上两起诉讼的最终判决是:驳回原告起诉! 为什么小白菜似的无辜原告,最终“求助无门”?近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案件一:原告A为某区居民,自称其与被告设立的某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工程期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对原告居住地实施拆迁。该协议约定了回迁安置房屋如有差价应交款,但在实际交房时却让补交差价68690.03元,否则不交付房屋。为此,2011年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9户居民进行信访,最终相关部门要求先不交纳房屋差价,立即为该9户居民办理交房入住手续。2019年9月案涉房屋开始办理房产证,被告及房产商又要求原告补交之前的差价。 案件二:原告B在济南市所属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自称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遭到以断电、停水、堵路等方式逼迫搬迁,致使其无法在此正常生活。原告于日2019年6月向被告一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查处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然而该街道办处拒不查处。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二某区政府在未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在接收两个案件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办案法官认真查看了案件经过、相关证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两起案件作出了裁决。 案件一,法院认为原告陈述的事实及安置补偿协议是在2007年至2010年间,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修改后,才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之前,一直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驳回了该案的直接原因是发生时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件二,法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是原告主张被告具有查处项目指挥部工作的职权。但是,作为临时机构的某项目指挥部系被告的下级机关,被告对其的查处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职等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驳回该案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查处某项目指挥部的行为,是属于层级监督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两起案件表面上看,两位原告诉请理由充分,属于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但通过我院理性对待、严瑾审查,才发现两起案件从源头上已经走错了方向。 在此,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条文的学习,区分好诉求内容所属的相关范畴、归属期限,确保通过最快的时间、正确的诉求路径、合法的司法途径,维护好自身合法的正当的利益。 (齐鲁壹点.澎湃新闻.政务 通讯员:李悦 蔡珂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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