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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车”为名实施诈骗!小伙“作车”作进看守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8日

  近日,济南铁路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以“租车”为名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初,李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来电,来电男子为其提供了一条名为“作车”的“生财之路”,即通过租车方式骗取汽车,再将汽车予以变卖获利,并承诺事成后给李某某15000元作为“好处费”。缺钱度日的李某某应承了该男子,通过该男子为其购买的火车票乘坐高铁来到济南实施诈骗活动。

  到达济南后,李某某在该男子安排下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接头,并在刘某某的指引下下载了携程APP,在APP上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与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价值约15万元的黑色大众迈腾汽车一辆。

  在济南火车站附近取到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李某某、刘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天津,将车交付于冯某、庄某(均另案处理)。随后,刘某某以“奥迪车好处费15000元,这种车只有5000元”为由,给了李某某5000元作为“好处费”。

  约定还车的时间临近,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联系不上李某某,通过查询汽车GPS定位等方式发现该车被骗,遂前往派出所报案。

  2021年1月,济南铁路公安处民警在禹州市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到案。李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刘某某等人提供的押金和预付款先支付租金从租车公司获得车辆,后将车交于他人转手卖掉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经过,其在近亲属的帮助下,退还了部分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当下,租车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一到节假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车出行。但值得注意是,在租用车辆期间,车辆的所有权依然归属租车公司,消费者若是随意处置车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租车公司在开展租车业务时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作全面的调查并进行详细登记,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做出合理评估。车辆租出后应当通过电话、GPS等方式动态监管车辆的使用状况,经常跟踪维护出租车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一旦发现车辆信息异常、租赁人失联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求助。

  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也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交易市场的认证车源,切莫图小便宜收购了“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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