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与子女房产需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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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8日 | ||
近年来,由于处理房产问题而导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的案例愈来愈多。老人提前对房产归属作出安排本应是好事,现如今却与能否在晚年得到儿女更好的赡养挂钩。如何处置房产,正成为许多老人面临的难题。 原告陈某年近80 岁,其与配偶生育被告刘某及其他三名原告。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陈某丈夫名下,系原告陈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的一天,原告与其配偶及被告刘某签订赠与协议一份,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原告及其配偶委托被告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被告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余万元。被告依据上述赠与协议、授权委托书将涉案款项七十余万元全部转入个人名下。 原告及其配偶得知后,多次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被告拒绝而无法办理。原告的配偶在诉讼前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对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原告丈夫的个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所有原、被告之间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官提醒】老人要想安享晚年,不能只是期待子女主动尽孝,而应积极做好养老规划,尤其在赠与子女房产时更应慎重,以防出现老无所居、老无所养的情况。老人可以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或是保留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等。如果考虑不周全,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处理房产产权,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己名下的房产。相比赠与而言,上述方式能更好地保护老人,一旦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更为自主地处分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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