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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支付宝诈骗新招数

来源:山东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4日

  日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终结了被告人姚某、姚某某诈骗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姚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九个月,分别并处罚金 4000 元和 2000元,并没收犯罪工具手机2部、手机卡1张。

  被告人姚某某系被告人姚某之父。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姚某先后 57 次在西安、济南、南昌、北京等地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姚某某,以20岁左右的年轻女性为作案目标,虚构其钱包丢失无现金需要现金买票等事实,利用受害人同情心理向其借钱,在得到受害人支付宝账户后,通过支付宝假转账并提供假的支付宝截图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这种诈骗方式主要利用未成功付款的支付宝待转账账单手机截图,将截图放大到无法看到页面上方“等待付款”和下方“确认付款”的内容后,出示给受害人,使受害人误以为被告人已经或者即将转账到其账户,从而给付被告人现金。如受害人当场质疑没有收到还款,被告人则谎称,因通信原因支付宝无法立即到账,会有延时;而大多数受害人因着急赶火车,就匆匆离开了现场,使得被告人诈骗屡屡得手。对于部分受害人,被告人还以许诺充话费的方式实施诈骗。整个过程被告人姚某负责实施骗取行为,姚某某负责望风或打电话配合。据统计,姚某涉案总数额为人民币21567元,姚某某涉案总数额为人民币 11170元。

  2016年5月2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姚某某在济南火车站出站口行骗欲逃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赃款人民币 21567元已经退还、发还受害人,作案工具手机2部、手机卡1张,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随案移交。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司玮婧 刘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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