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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理念、实践与展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7日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当前,涉外纠纷尤其是涉外民商事纠纷数量增长较快,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涉及大量的跨境金融、跨境破产、跨境电商、跨境股权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给人民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审判工作压力。随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下放,如何创新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不同解纷手段应对日益增长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是很多中基层法院面临的共同课题。近年来,上海法院以“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为抓手,在强化诉源治理的同时,引导纠纷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思考。

  一、建立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主要考虑

  1.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需求。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后,先后公布了两批纳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初步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中基层法院构建类似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思路和样板。

  2.符合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世界潮流。目前,由于《纽约公约》的巨大成功,符合该公约要求的仲裁裁决能在172个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仲裁因此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具有主导和优势地位。随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陆续生效,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上述公约,可以预见诉讼和调解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有加强趋势。同时,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诉讼、调解、仲裁有相互学习借鉴和融合发展的趋势,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甚至通过建立法院判决向仲裁裁决的转换机制,来提高本国判决的国际流通度。

  3.因应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逐渐完善的自身需要。在我国,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已经比较成熟,诉讼和仲裁的对接相对滞后,相关配套机制缺乏系统研究,更多地体现为司法对仲裁单向的监督和支持,诉讼、调解、仲裁的纠纷解决水平也远未达到一致。然而,在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纠纷中,确有部分更适合以仲裁方式解决,如双方能够形成仲裁合意的案件、原仲裁条款有争议或瑕疵的案件、被执行财产主要在境外的案件等,这为诉讼案件向仲裁案件的转化提供了可能。此外,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往往涉及外语翻译、公证认证、外国法查明等诸多专业化服务,也亟须规范和统一标准。

  二、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本理念和功能

  从本质上讲,无论是诉讼,还是调解、仲裁,都是社会纠纷的不同解决方式,只是相对于诉讼,调解和仲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依赖性更强、要求更高,没有必要过分割裂三者之间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系,要树立起综合运用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理念。建立“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就是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打通以往在诉讼、调解、仲裁三种不同程序之间的阻隔和障碍,充分发挥三种程序的不同优势,使纠纷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被引导至不同解纷程序中去,并在必要时在不同程序之间选择与转换,打造诉讼、调解与仲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衔接流畅的运行机制,实现“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诉则诉”的良好效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案。

  通常,“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主要具有以下功能:一是汇集与分导功能。将汇集到该机制框架下的涉外商事纠纷,根据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分导并匹配于诉讼、调解、仲裁三种程序中去。二是实质性解决纠纷功能。无论通过何种程序,纠纷应当在该机制中得到实质性解决,最大限度减少程序空转、降低流程内耗,避免当事人讼累。三是程序转换功能。在纠纷解决的进程中,将纠纷及时引导、转换到最适合的解决程序中去,并在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支持。四是适法统一功能。加强诉讼、调解、仲裁之间的执法统一,避免因选择不同纠纷解决程序而导致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五是配套辅助功能。搭建统一平台,汇集外语翻译、公证认证、外国法查明、跨境鉴定等配套机制,方便中外当事人的同时,提高这些专业服务的质量。

  三、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主要实践

  2019年,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工作室,率先在基层法院中开始探索“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2021年3月,该机制被国家发改委作为浦东新区新一轮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向全国推广。截至2023年6月,通过该机制已成功调解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纠纷916件,与境内外仲裁机构对接42件,纠纷平均处理周期30天。主要做法是:

  1.整合纠纷资源,提升专业化水平。该专门工作室通过“机构派驻固定人员+绿色通道”的模式,形成多元纠纷解决的工作载体。目前,与2家仲裁机构和5家调解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向当事人公布争议解决机构和人员名册、优势解决领域等,引导当事人合理评估和自由选择。同时,聘请7名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精深造诣的专家,成立涉外商事专家委员会,为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细化核心流程,构建程序衔接机制。为保障规范运行,浦东新区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多元解决机制的规定》《纠纷评估表》等文件、文本。在立案、诉前调解和诉讼环节进行“三次分流”,形成程序对接转化“三步走”方案:第一步邀请仲裁机构参与,就纠纷管辖给予专业意见;第二步合理引导当事人,积极促成新的仲裁合意;第三步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处理并畅通流程。

  3.完善辅助性机制,拓展服务性功能。该专门工作室引入外语翻译、涉外公证、外国法查明等5家专业化服务机构。在方便当事人自主选择、缩短服务时间的同时,对专业机构在服务启动、程序推进、费用负担、结果记录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同时,积极探索跨境远程诉讼服务,开展跨境委托事项视频见证服务,利用外籍调解员等特色资源,开展跨境双语调解等服务。

  4.顺应开放新格局,深化境内外合作。深化与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上海代表处的联系,就多个案件中的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事实查明等沟通会商。建立与仲裁机构的管辖争议磋商和反馈机制,完善临时措施办理机制,支持境内外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主动对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一站式争议解决中心,实现两者资源共享,服务新片区中外市场主体。

  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未来展望

  当前,诉讼与仲裁的对接仍有不少制约因素,成功的数量少于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对此要客观看待。相对于诉讼与仲裁对接成功的数量,在两者之间搭建起合理的衔接转换机制,给当事人以选择的自由,才是关键。具体来讲:

  1.加大不同解纷机构内外的整合力度。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模式下,不同机构之间的对接机制需要整合,比如案件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必要信息的共享,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的转换与适当减免等。同时,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内部也要作出必要调整,如针对仲裁临时措施、仲裁调查令等,诉讼要为仲裁提供更大力度的支持,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内部也有进一步整合优化、归口办理的现实需求。

  2.发挥调解的桥梁纽带作用。相对于诉讼与仲裁的对接,诉调对接、仲调对接较为顺畅。因此,要把调解作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以“纠纷运行于调解,根据需要向诉讼或仲裁转化”为基本思路,以克服目前的一些制度性障碍。当前,不少仲裁机构都在大力发展调解组织,通过法院向这些调解组织引流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根据纠纷类型和当事人实际需要再向仲裁或诉讼转换,不失为整合三种程序、优化衔接机制的一条可行路径。

  3.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法律供给。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不是要改变诉讼、调解、仲裁的各自纠纷解决方式,而是在三者之间架起桥梁。目前,法律供给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比如,诉仲转换中财产保全的平移、诉仲转换的具体形式等,亟须法律明确。值仲裁法修订及《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即将出台之际,有必要在上述立法中及时反映现实需求。

  (作者:黄鑫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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