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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的变化与进路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0日

  自2005年出台判后答疑制度以来,各级法院相继推行并取得了服判息诉率上升、涉诉信访率下降等成效。通过考察各地法院2020年以后出台的几十个判后答疑实施办法可见,判后答疑的内涵逐渐发生变化,制度设计也逐渐从政策性转向程序性,呈现出新的发展进路。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变化

  一是判后答疑范围显著扩大。近年来,很多法院已将信访案件纳入了答疑范围;答疑时间提前到了宣判当时当刻,不再局限于裁判生效之后;增加了法官的答疑义务,即复杂疑难案件,法官应主动答疑。

  二是判后答疑从被动性转向主动性。各地法院更加注重主动答疑,当事人对案件有疑问,包括程序适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方面的不解与困惑,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承办法官或立案法官甚至院长予以答疑。当事人的疑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对话或法院接待电话、法官办公室电话提出。很多法院要求,法官应对上诉案件进行专项答疑,避免因对法律文书的不解或误解而上诉。

  三是判后答疑从政策性转向程序性。判后答疑制度适用初期,作为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近年来,很多法院的实施办法规定了答疑工作的流程、区分不同类别案件的答疑程序等;将判后答疑工作纳入了法官业绩考核之中;将判后答疑视为审判执行的“后半篇文章”,作为特定疑难复杂案件的必经程序。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进路

  一是制定明确统一的规范。建议出台明确统一的规范,对判后答疑的性质进行定位,进一步明确判后答疑的主体、范围、方式、运行程序等,以增强判后答疑的可操作性、规范性、程序性,为各级法院判后答疑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更好发挥其服判息诉作用。

  二是与裁判说理有机结合。个案裁判是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工作的重要依据,判后答疑是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回答当事人的疑问,让“一纸判决”不仅仅停留在书面,更走进当事人的心里。因此裁判文书要释法明晰、说理充分,判后答疑要阐释全面、清楚明白,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让当事人理解裁判理由,接受裁判结果,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三是与信访机制有机结合。判后答疑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应对之策,应持续深化其与信访机制的有机结合。涉诉信访糅合了法律问题和其他问题,可探索将判后答疑作为信访案件的前置程序,对于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初次到人民法院信访的人员,由承办法官接待并进行详细深入的答疑,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书面答疑书,纳入信访档案。对于对答疑不服或非因裁判原因继续信访的,再转由信访部门继续专项办理。

  四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判后答疑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方式。在法官和当事人之外,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判后答疑,如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心理咨询师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增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客观性和说服力,让判后答疑在监督下运行。

  五是嵌入多元解纷机制。判后答疑制度与多元解纷机制有着共同的目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服务人民。将判后答疑嵌入多元解纷机制,利用“一村一法官”“一社区一法官”等多元解纷举措,法官定期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开展法律咨询、诉讼引导、判后答疑工作,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让当事人在家门口提出疑问并得到合理解答,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作者:佘俊林 柴红娟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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